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将部分新冠肺炎治疗用药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1-17
省市地区:安徽
发文机构: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皖医保秘〔2022〕115号
发文日期:2022-12-30
执行日期:2023-01-01
废止日期:2023-03-31
摘要: 关于将部分新冠肺炎治疗用药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精神,更好满足现阶段人民群众用药需求,经国家医疗保障局批准,现将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等36种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照甲类药品管理,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起,2023年3月31日止。

附件:安徽省拟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冠用药名单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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