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06
省市地区:四川,绵阳市
发文机构: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22〕5号
发文日期:2022-10-09
执行日期:2022-09-28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为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提高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

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现行40万元调整至50万元。

二、施行家庭住房公积金使用代际互助

2023年6月30日前,绵阳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在绵阳市辖区内新购自住住房,可提取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仅限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调节机制

统筹流动性管控和缴存职工贷款需求,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核定时,新增流动性调节系数。流动性调节系数由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根据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资金净流量等变化情况适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并调整发布。

2023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调节系数执行1.2,即在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限额内,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上浮20%。

四、提高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频次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频次调整为可每月提取1次,且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不超过12次。

五、延长相关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执行期限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22〕2号)中“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方式、新购房屋可提可贷”两条政策执行截止时间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本通知自2022年9月28日起施行,具体执行标准由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制定。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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