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人力资源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昆人社通〔2021〕168号)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09
省市地区:云南,昆明市
发文机构: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9-1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昆明市人力资源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昆人社通〔2021〕168号)政策解读

关于《昆明市人力资源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昆人社通〔2021〕168号)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理顺我市工伤认定工作,明晰工伤认定管理权责,使工伤认定更加便民利民,结合我市工伤认定工作实际和突出问题,制定《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昆人社通〔2021〕168号)。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09年以来,我市明确工伤认定以委托方式部分由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法律责任主体。运行至今,委托方式办理工伤认定问题日益凸显,一是工伤认定不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不能体现便民利民;二是工伤认定责权利不一致,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无法得到切实提高;三是行政纠纷得不到有效化解和减少。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为审慎推进工伤认定权限明确工作,积极开展前期专题调研论证各项工作,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上级机关、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意见,并组织专题研究。

三、文件明确事项

在以往工作基础上,就全市工伤认定管辖权限作如下明确:一是明确管辖范围,以现行委托办理工伤认定管辖范围为基础,全市工伤认定分级负责,由市、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承担,保持管辖范围的延续性、稳定性。 二是明确法律责任,市、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办理工伤认定各项工作,以自己名义参加行政复议、诉讼。三是强化指导监督,建立案件会商、案例分析研讨、案卷评查、败诉通报及联动查处等工作机制、制度,强化对工伤认定工作事前、事中、事后指导监督。四是压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协同配合等有关工作要求。

四、文件执行日期

通知于2021年11月17日,自2021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自己名义开展工伤认定各项工作,参加复议、诉讼;执行日之前已经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按原委托办理方式继续办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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