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关于印发《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2
省市地区:四川
发文机构: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川医保中心办〔2022〕18号
发文日期:2022-07-20
执行日期:2022-08-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的通知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经办管理工作,完善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经临床专家评审,并报省医疗保障局同意,现将《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原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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