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及退休人员缴费基数口径等有关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07
省市地区:广东,汕头市
发文机构: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1-1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公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及退休人员缴费基数口径等有关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于2023年1月11日联合印发《关于公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及退休人员缴费基数口径等有关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医保〔2023〕6号),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并为助推我市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新要求、新指示,2022年12月9日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40次常务会议通过,《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发布并将于2023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规定落实上级文件要求规范保险费征缴,对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及退休人员缴费基数口径等做出调整。《通知》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口径及2023年度的具体缴费标准进行公布明确。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口径。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要求,《通知》明确公布将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由本市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3倍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费基数下限由本市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

(二)调整已办结退休手续但职工医保缴费未达规定年限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延缴人员)的缴费基数。《通知》明确,退休延缴人员(含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退休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

(三)公布2023年度相关具体缴费标准。根据省相关要求,我市2021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仍按2020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标准6122元执行,即2023年度我市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数值不变,仍按上限18366元、下限3673元执行。退休延缴人员2023年度缴费基数调整为6122元。

三、《通知》实施时间。《通知》将于2023年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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