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与园区公积金转移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7
省市地区:江苏,苏州市
发文机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苏房金〔2019〕65号
发文日期:2019-12-10
执行日期:2019-08-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简化与园区公积金转移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

各分中心,各承办银行: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经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园区公积金中心)协商,现就简化与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办理流程通知如下:

一、取消“职工需先到转入地公积金管理部门打印转移联系表,再到转出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销户转移手续”的规定,改为“职工直接到转出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办结”。

二、办理流程

(一)从本市其他行政区域向园区转入住房公积金

1.适用范围

在苏州园区参加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且另行参加住房公积金、园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小公积金)且建立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在正常缴存一个月后,可将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园区。

2.操作流程

要将住房公积金转入园区的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到市公积金中心各分中心服务大厅、指定承办银行网点(下称市公积金中心指定网点)直接办理。

市公积金中心指定网点工作人员根据园区公积金中心通过系统反馈的结果按规定办理销户转移手续,打印《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转移通知书》作为转移凭证交于职工。

(二)从园区向本市其他行政区域转入住房公积金

1.适用范围

已在苏州大市范围(不含园区,下同)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且未销户的职工,可将在园区参加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且另行参加住房公积金、园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小公积金”)且建立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市其他行政区域。

参加甲类、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职工,应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其中参加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职工,在养老转出后普通账户仍有结存额的,方可转移。

2.业务操作流程

要将园区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市民卡等园区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材料至其指定网点直接办理。

园区公积金中心指定网点工作人员根据市公积金中心通过系统反馈的结果办理转移手续,打印《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作为转移凭证交于职工。

三、注意事项

1.职工在转出地存在多个有余额未注销个人账户的,应先办理并户,再办理转移手续。

2.职工因个人基础信息不一致造成转移失败的,应先按规定办理个人基础信息变更手续。

四、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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