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08
省市地区:河北,保定市
发文机构: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保房金管〔2021〕33号
发文日期:2021-07-21
执行日期:2021-07-01
废止日期:2022-06-30
摘要: 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现将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2020年度(自然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进行核定。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从2021年7月开始执行,至2022年6月止。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所在设区市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9〕34号)和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保定市(不含定州市、雄安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有关数据,2021年度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318元,下限为1900元。

三、缴存单位按规定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必须要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最好一致。  

四、各缴存单位应于缴存2021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缴存基数调整业务可到所属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和业务经办点办理,也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归集网厅自行办理。

五、各缴存单位要确保缴存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缴存基数调整后,各缴存单位要将调整情况及时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同时,各缴存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时,应对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如有错误,请及时变更。

六、管理中心将按照保定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106元)标准于2021年7月1日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的相应档次的缴存基数进行自动调整,业务系统根据调整后的月缴存额扣划缴存资金。

七、灵活就业人员如需调整缴存基数档次,应在缴存2021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前到所属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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