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07
省市地区:山东,日照市
发文机构: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日人社字〔2023〕63号
发文日期:2023-04-27
执行日期:2023-05-01
废止日期:2024-12-31
摘要: 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功能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各区县、功能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29号)精神,现就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一)2023年5月1日至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前,工伤保险费率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的,停止下调费率。

(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至2024年底,全省将统一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三、各区县要高度重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落实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分析,确保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或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有关部门。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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