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归集、提取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2
省市地区:新疆,乌鲁木齐市
发文机构: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3-01
执行日期:2023-03-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部分归集、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新修订的《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方便职工办理业务,我中心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进行公证的数额由2000元提高至50000元,即账户余额(不含利息)小于50000元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等作出书面承诺,无需公证。

二、办理购房提取业务后,若后期退房,则须退还此前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个人补缴业务。

三、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申请人须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办理租房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在乌鲁木齐无自有住房(或派驻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仅限就一套租住的住房申请提取;租房提取房屋为非夫妻关系的两人及两人以上合租同一套住房的,只允许其中一人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以上通知于3月1日起实施。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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