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我市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经研究,现就我市2023年度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依据我市2023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我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9702元,缴存额上限调整为4728元。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最高限额见附件。
二、调整要求
缴存单位应及时到所属住房公积金办理机构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每年可调整缴存基数一次。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表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19日
附件
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