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城镇职工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试行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04
省市地区:四川,绵阳市
发文机构: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绵人社发〔2015〕12号
发文日期:2015-08-07
执行日期:2015-09-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扩大城镇职工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试行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园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局:

为进一步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作用,服务参保群众需求,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以下费用:

一、参保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体检、预防接种、康复理疗、门诊费用,以及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付费用(含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的自费医疗费用);

二、参保职工及家庭成员到医保定点药店买药品、医疗器械费用;

三、参保职工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

四、参保职工本人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五、参保人员以个体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用个人账户金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人账户资金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违反其使用范围和要求,严禁套取现金。

本通知自9月1日起试行。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绵阳市财政局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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