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满足自愿缴存人群的住房需求,更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作用,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茂名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背景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惠民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要缴存住房公积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就业形势多元化,非单位在职职工要求加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近年来,国家也出台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相关政策文件,鼓励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从业者缴存公积金。在此背景下,建立自愿缴存机制,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将有利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满足自愿缴存人群的住房需求,更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作用。
二、制定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主要阐述制定《办法》的目的及相关依据;
第二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定义;
第三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公积金账户管理规定;
第四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至第九条主要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信息变更、账户设立、汇(补)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额等缴存行为和标准作出规定;
第十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方式、义务及责任;
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主要对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账户的封存、启封、转移等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销户后重新开户的时间限制;
第十四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贷款条件;
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明确公积金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出现贷后长时间停缴、骗贷等行为时,可采取的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提取公积金按现行提取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明确《办法》未尽事宜及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如何执行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办法》的解释部门、实施日期、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