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省医保局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73号),请依据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按照文件要求,现就我市部分政策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职工医保参保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部分由职工大病保险资金予以支付,支付比例为60%,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如上级调整相关政策,按新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73号)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