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鲁医保发〔2020〕73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06
省市地区:山东,济南市
发文机构: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济医保发〔2020〕25号
发文日期:2020-12-24
执行日期:2021-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落实鲁医保发〔2020〕73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省医保局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73号),请依据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按照文件要求,现就我市部分政策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职工医保参保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部分由职工大病保险资金予以支付,支付比例为60%,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如上级调整相关政策,按新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73号)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济南医保.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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