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
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升公积金服务水平,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落实,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对列入清单的处罚事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按照适用情形,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情形。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努力让企业和群众在感受到“执法力度”的同时又能感受到“执法温度”。
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2. 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承诺书(样本)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