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09
省市地区:天津
发文机构: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22〕82号
发文日期:2022-10-2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维护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审批

(一)各区人社局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要对在本行政区域登记注册、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依法依规进行备案。

(二)审批部门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可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愿选择按照一般程序或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真实准确填报申请书,并对已具备的法定设立条件作出承诺。提交材料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提交材料不符合许可条件或与实际不符的,审批部门应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注明理由。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场所应当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报告的住所(经营场所)及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一致,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的,要依法向登记注册区审批部门报告,履行变更手续。涉及跨区变更的,应向现登记注册区审批部门报告。现审批部门办理后,应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共享有关变更信息。

二、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一)各区人社局在市人社局的指导下,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职责。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后,各区人社局应立即启动告知承诺事项核查程序,重点对告知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要充分借助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人社部门管理信息系统等手段实施在线核查,不能在线核查的,可以依法依规要求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法定条件以外的材料增加机构负担,不得要求机构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三)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主动接受所在区人社局对告知承诺事项核查,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各区人社局核查人员应如实填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承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检查记录单》,保存相应证据材料。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事项不符的,要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书面建议审批部门撤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核查过程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向区人社局报送书面材料,经提示提醒后仍拒不配合的,相关问题线索移交人社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五)审批部门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拟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载明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陈述、申辩的,依法记录。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该权利,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撤销许可决定。

(六)经查实通过虚假承诺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再次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各区人社局将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报送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在全市人社系统进行信息共享,各区可在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持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三、做好日常监管和服务

(一)各区人社局要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和服务工作。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台账,全面、动态掌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

(二)各区人社局要落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行政处罚情况等年度报告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年度报告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上盖章确认。对年度报告存在的问题和对公示内容的投诉举报线索,要严肃查实处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向区人社局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相关问题线索移交人社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三)日常管理中发现取得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帮扶。确实无法达到设立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四)各区人社局要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对规模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定点联系机制,跟踪了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帮助协调解决问题,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康成长。对成长潜力良好、服务形式创新、行业引领效果明显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扶持力度,及时总结人力资源服务典型经验做法,向市人社局报送信息。

附件: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告知承诺事项核查流程图

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告知承诺事项核查记录单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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