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名录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22
省市地区:江苏
发文机构: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苏医保发〔2022〕25号
发文日期:2022-04-2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名录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为适应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常态化、管理精细化的要求,保障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的落地实施,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40号)提出的建立“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动态调整机制要求,现国谈药“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名录动态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根据国家药品目录动态调整的结果,对“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名录进行动态调整。将国家新版目录中新增的“国谈药”(包括常规目录中调入谈判药目录的药品)纳入拟调入范围;将“国谈药”谈判协议期满且转为常规目录管理的药品以及协议期满未成功续约的谈判药品纳入拟调出范围。

二、调整原则。坚持基金可承受、待遇可衔接、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开展“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名录调入和调出工作。“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实行通用名管理。

三、调入药品。将新增“国谈药”中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及创新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根据基金承受能力,优先将纳入“双通道”管理中的使用周期长、疗程费用高的药品及创新药品,纳入单独支付。

四、调出药品。对“国谈药”协议到期国家续约不成功调出医保药品目录的谈判药品,同步调出“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名录;“国谈药”协议到期后转入常规目录的原“国谈药”,且属于我省现行“双通道”管理单独支付名录范围内药品,退出单独支付,保留“双通道”管理。

五、调整程序。调入“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名录药品按下列程序进行:(1)遴选论证,(2)社会公示,(3)企业申诉,(4)公开发布。公示期间,医药生产企业对纳入“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名录有异议的,向省医疗保障局递交不纳入“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名录的书面申请,无异议的,视同同意。调出“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名录药品,根据调整规则,形成调出名录。

六、动态调整。“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名录调整工作,原则上根据国家药品目录调整周期每年1次。“国谈药”调整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和驻卫健委纪检组的全程监督。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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