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依据前述规定,自2022年元月一日起,各缴存单位应逐月按时足额缴存,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单位应逐月进行汇缴核定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单位在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前,应先进行汇缴核定。汇缴核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汇缴核定应逐月进行,只能核定至汇缴当月,不允许核定至下月及之后的月份。
2、进行汇缴核定前,应先完成人员变更业务。
3、已签订资金托收协议的缴存单位,应在约定日期保证托收账户余额充足,再完成汇缴核定。
4、汇缴核定完成后应及时缴款,完成资金分配。
5、汇缴涉及的人数、金额、比例等数据勾稽关系应正确。
各单位经办人自通知之日起,请严格按照汇缴规程操作,以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业务。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