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10
省市地区:山东,日照市
发文机构: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4-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贷款政策调整的背景

一是原《日照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日公委发〔2017〕3号)已到期。

二是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近年来,坚持中央“房住不炒”定位,以及“租售并举”住房保障要求,对住房公积金保障职工购买基本住房贷款和租房提取的刚性需求提出了新要求。

同时,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一次办好”改革,需要公积金贷款持续简化办事手续、优化服务流程、压减审批时限,进一步提升风险防控和惠民便民效能。

三是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对住房公积金工作提出新的要求。《胶东五市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合作协议》明确提出了包括政策协同在内的6项合作事项。

二、贷款政策调整的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7年10月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

3、省政府《关于加快胶东经济圈发展一体化的指导意见》(鲁政发〔2020〕2号);

4、市政府发布的《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三、贷款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优化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为方便借款申请人查询和计算可贷额度,体现“先存后贷、存贷结合、贷款担保、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对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优化。简化为:

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15倍+配偶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15倍

(二)优化贷款担保方式

为强化公积金贷款风险防控,明确公积金贷款须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期房)的,采取房产预抵押+房地产开发商阶段性担保;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现房)、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的,采取房产抵押。

取消缴存人担保、担保公司担保、开发商阶段性担保(单独使用)、质押等担保方式。

(三)增加灵活提前还款的方式

为方便借款人及时归还贷款本息,节省利息支出,一是增加提前还款频次,允许借款人及配偶使用自有资金提前偿还部分本金,每月可申请1次;使用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部分本金,或者同时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自有资金提前偿还部分本金的,每年可申请一次。

二是为借款人及配偶提前偿还部分本金提供了灵活自主的选择方式,可自主选择缩短贷款期限方式(缩期)或减少每月还款额方式(不缩期)。

申请缩期的,月还款额不变,公积金系统将根据提前还款额自动计算缩期月数,利率仍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可以多次提前还款和缩期,提前还款后不收取后期利息及违约金,能够直接节省借款人及配偶的利息支出。申请不缩期的,自下月起相应调减月还款额,还款期数和利率仍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能够减轻借款人及配偶的月还款压力。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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