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05
省市地区:山东,威海市
发文机构: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威政办字〔2022〕18号
发文日期:2022-06-2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明确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明确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辖范围划分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县(市、区)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管辖范围划分原则

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高效便民”的原则划分,确保执法重心下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区域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三、管辖范围划分内容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以下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1.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2.辖区内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部队驻威用人单位;

3.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

(二)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以下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1.本区域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以外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本区域的外省及省内其他设区的市用人单位;

4.从事跨区市生产经营活动,其用工行为发生地在本区域的用人单位;

5.从事海上作业且无明确用工所在地,其注册登记地在本区域的用人单位;

6.本区域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注销营业执照,但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用人单位。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检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用人单位以及查处相关案件。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情况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执法检查及案件处理,可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要站在事关劳动关系和谐、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强化手段、充实力量、确保投入等方面入手,认真研究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开展监察执法工作,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要高度重视劳动和社会保障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效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二)密切配合。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过程中,违法用工行为发生地与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用工行为发生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对无证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有劳动用工行为的,除依法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外,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或打击报复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过程中,需要查询行政相对人银行账户、房产土地登记、车辆登记、有关案件等相关信息的,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

(三)协调联动。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一窗受理”机制,畅通线上线下多种维权渠道,对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举报投诉,按照“一点举报投诉、全市联动受理”的原则和“首问负责制”工作要求,先予受理,然后再通过“山东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联动平台”转交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对涉及劳动争议纠纷的,要协调工会、司法等部门给予当事人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指导其做好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等。对需要外省或省内其他设区的市予以协助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协查申请等工作。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2000年11月7日印发的《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威政办发〔2000〕33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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