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06
省市地区:四川,绵阳市
发文机构: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发文字号:绵住房公积金发〔2019〕8号
发文日期:2020-01-02
执行日期:2020-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管理部、江油分中心,机关相关科室: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实施细则》已经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第二十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2019年12月30日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办理,根据《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管理办法》(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3号)(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6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办理,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绵阳住房公积金中心”)授权下属管理部(分中心)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办理。

第二章  提取申请和提取审核

第三条  职工按照《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绵阳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以下简称业务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提供资料真实、完整的,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当场办结。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职工补正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二)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告知职工;

(三)提取业务审核时,对提供的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申请材料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决定:

(一)提取原因不符合《提取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

(二)提取原因属《提取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

(四)记入绵阳住房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登记且未解除的;

(五)购买非住宅的。

第五条  职工办理提取业务,不再提供《绵阳市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一)材料真实且在有效期内;

(二)原件;

(三)材料记载信息应一致且完整;

(四)进行联网查询验证的,相关内容与查询结果一致。

第六条  绵阳住房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职工申请材料向相关部门核实:

(一)与公安部门核查个人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和出境定居信息;

(二)与自然资源与规划、住建部门核查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信息、房屋买卖信息、住房建造、翻建、大修信息和拆迁安置信息;

(三)与民政部门核查职工婚姻关系,最低生活保障领取情况;

(四)与人民银行核实个人征信信息;

(五)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离退休信息;

(六)与医保部门、就诊医院核实重大疾病信息;

(七)与贷款发放银行核实贷款发放、归还情况;

(八)采用函件形式商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异地公积金中心协助核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

第七条  职工办理提取业务可委托他人或单位办理。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单位申请办理。

第八条  办理提取业务时,提取资金应划入职工本人账户;办理偿还贷款本金提取业务时,公积金中心在银行设立有过渡账户的提取资金应转入银行过渡户;办理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业务时,提取资金应划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单位账户。人民法院执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划入法院执行账户。

第三章  业务办理

第九条  职工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真实有效的业务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条  职工委托办理提取业务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一)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二)委托单位办理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提取事项、出具时间和银行账号信息,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1.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申请商业贷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3.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住房消费行为的,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

4.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单位需提供建房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土地建房批准文件及单位购房人名册)报绵阳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绵阳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符合后职工按规定办理提取。

(三)提供证明材料原件。

1.购买商品住房提供:

①申请人身份证;

②结婚证(房屋所有权是配偶的提供);

③申请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户口薄或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本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提供);

④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付款票据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

2.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

①申请人身份证;

②结婚证(房屋所有权是配偶的提供);

③申请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户口薄或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本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提供);

④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协议)、购房补差款的购房票据,住建部门出具的被拆迁房屋的权属注销证明。

3.购买政策性住房提供:

①申请人身份证;

②结婚证(房屋所有权是配偶的提供);

③申请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户口薄或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本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提供);

④购房合同(协议)、购房款付款票据。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

①申请人身份证;

②结婚证(房屋所有权是配偶的提供);

③申请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户口薄或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本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提供);

④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出具的土地、建房批准文件,房屋总价证明(房屋造价表、房屋评估报告或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5.大修自住住房提供:

①申请人身份证;

②结婚证(房屋所有权是配偶的提供);

③申请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户口薄或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本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提供);

④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维修总价证明(维修预算表或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四)提取频次。

1.购买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3年内申请或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2年内申请提取。购买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12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家庭成员的,应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12个月后提出申请。

2.购买政策性住房:自购买政策性住房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1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批准文件批准之日起3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五)提取金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累计不超过房屋总价;

2.非配偶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的,按职工所占的产权份额提取,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第十二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1.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或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2.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住房消费行为的,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

3.职工及其配偶购买多套自住住房的,可各自选择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

(三)申请期限。

偿还贷款本金的,绵阳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还款满6个月(含)后申请提取,商业(异地公积金中心)贷款的贷款银行(异地公积金中心)同意后申请提取;偿还贷款月供的,开始还贷后可申请提取;贷款结清的,在结清之日起一年以内可申请提取。

(四)提供证明材料原件。

1.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月供提供:

①申请人身份证;

②结婚证(借款人是配偶的提供);

③银行出具当前贷款余额(需结清贷款的提供)。

2.偿还住房商业(异地公积金)贷款本金提供:

①申请人身份证;

②结婚证(借款人是配偶的提供);

③申请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户口薄或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本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提供);

④借款合同,银行(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同意提前还款证明文件或个人提前偿还借款本金申请,当前贷款余额。

3. 偿还住房商业(异地公积金)贷款月供提供:

①申请人身份证;

②结婚证(借款人是配偶的提供);

③申请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户口薄或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本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提供);

④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当前贷款余额及还款明细。

4.结清住房贷款提取业务提供:

①申请人身份证;

②结婚证(借款人是配偶的提供);

③申请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户口薄或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本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提供);

④借款合同,结清证明及还款明细,贷款期间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及购房款发票。

(五)提取金额。

首次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再次提取时,提取从上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到此次提取时支付的还款本息。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到结清期间支付的还款本息。

职工账户封存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在保留1000元个人账户余额时,申请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

第十三条  租赁自住住房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1.职工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

(三)提供证明材料原件。

1.租住普通住房提供:

①申请人身份证;

②婚姻证明或未婚承诺;

③申请人及配偶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申请人缴存地查询)。

2.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

①申请人身份证;

②结婚证(租房人是配偶的提供);

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

(四)提取频次及提取额度。

1.提取频次。

每年可提取一次,租住普通住房再次提取间隔12个月。

2.提取额度。

不超过本市规定的年度租房提取限额。在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江油市、安州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金额合计不得超过15000元;在三台县、北川县、平武县、盐亭县、梓潼县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金额合计不得超过10000元。

缴存人租住绵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缴纳的租金,廉租房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及配偶。

(二)提取条件。

1.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2.符合《绵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意见》(绵建局发〔2016〕57号)规定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三)提供证明材料原件。

1.申请人身份证;

2.结婚证(房屋所有权是配偶的提供);

3.房屋所有权证;

4.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电梯竣工验收报告。

(四)提取频次及提取金额。

1.提取频次。

电梯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提取。

2.提取金额。

不超过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

第十五条  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提取条件。

1.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符合《绵阳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绵人社发〔2015〕13号)第八条重特大疾病报销病种。

3.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并经相关部门鉴定。

(三)提供证明材料原件。

1.重大疾病提供:

①申请人身份证;

②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因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提取的提供)

③绵阳市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绵阳市医疗费支付证明、医保(保险机构)报销证明。

2.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提供:

①申请人身份证;

②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因配偶、子女、父母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提取的提供);

③相关部门出具的灾害或事故处理证明。

(四)提取频次及提取金额。

1.提取频次。

重大疾病自支付医疗费用之日起1年内申请提取一次,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自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灾害或事故处理证明1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2.提取金额。

重大疾病提取金额,经医保(保险机构)报销后,不超过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重大灾害不超过相关部门出具的灾害或事故处理证明定损金额。

第十六条  缴存基数为我市最低缴存基数标准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本人。

(二)提取条件。

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基数为我市最低缴存标准。

(三)提供证明材料原件。

1.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提供:

①申请人身份证;

③亲属关系证明;

④入学通知书(学生证),缴纳学费的票据。

2.交纳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提供:

①申请人身份证;

②结婚证(房屋所有权是配偶的提供);

③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物业管理费发票。

3.缴存基数为我市最低缴存标准提供:申请人身份证。

(四)提取频次及提取金额。

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或交纳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自学费票据和物业管理费发票出具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且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缴存基数为我市最低缴存标准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账户个人缴存部分。

第十七条  离休、退休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本人。

(二)提取条件。

1.职工账户封存,职工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2.离休、退休。

(三)提供证明材料原件。

1.申请人身份证;

2.退休证明(退休且符合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无需提供)。

(四)提取金额。

销户提取。

第十八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本人。

(二)提取条件。

1.符合《提取转移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2.职工账户封存,职工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期限。

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四)提供证明材料原件。

1.申请人身份证;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证明;

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①鉴定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文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

②非本市辖区户口证明(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提供);

③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者提供)。

④新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单位工作提供)。

⑤不需提供资料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就业的。

(五)提取金额。

销户提取。

第十九条  调离本市行政区域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本人。

(二)提取条件。

1.职工账户封存,职工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2.调离本市行政区域。

(三)申请期限。

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四)提供证明材料原件。

1.申请人身份证;

2.工作调动证明(任职文件)。

(五)提取金额。

销户提取。

第二十条  出境定居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本人。

(二)提取条件。

1.职工账户封存,职工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2. 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

(三)提供证明材料原件。

1.申请人身份证;

2.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四)申请期限。

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五)提取金额。

销户提取。

第二十一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权益人。

(二)提取条件。

1.职工账户封存,职工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期限。

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四)提供证明材料原件。

1.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提供:死亡证明、单位证明、经办人身份证。

2.由继承人办理提供: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亲属关系证明。未成年继承人的还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由受遗赠人办理提供:死亡证明、受遗赠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受遗赠证明。

(五)提取金额。

销户提取。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本细则》第十一至第十六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对符合提取条件中的一项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本市辖区转移

(一)转移条件。

职工原单位已办理账户封存,新单位已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提供资料原件。

1.申请人身份证。

2.《绵阳市住房公积金市内转移申请表》(本人办理现场填写,代办需现缴存单位盖章)。

第二十四条  本市辖区外转入

(一)转移条件。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在本市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

(二)提供资料原件。

1.申请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现场填写)。

第二十五条  本市辖区内转出

(一)转移条件。

职工账户封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多个账户的,需先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二)提供资料。

职工在转入地公积金中心提出转移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者提取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者符合《提取转移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者没有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自愿缴存协议终止且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提取职工自愿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二十七条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如遇国家和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相关政策调整,绵阳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对本实施细则作相应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绵阳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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