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22
省市地区:广西
发文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字号:桂医保发〔2023〕2号
发文日期:2023-01-29
执行日期:2023-01-01
废止日期:2023-12-31
摘要: 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通知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企纾困和稳岗,提振市场主体信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2023年继续开展阶段性降低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期限及缴费费率标准

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继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按照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要求,具体缴费率为: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其单位缴费率为7.4%,个人缴费率为2%;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率为7.5%,个人缴费率为2%;企业单位缴费率为7.5%,个人缴费率为2%;灵活就业人员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为9%。

二、有关工作要求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应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密切监测医保基金运行情况,严格落实各项保障待遇政策,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平稳。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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