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04
省市地区:内蒙古,通辽市
发文机构: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4-0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补缴

一、 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补缴

二、 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4、《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三、办理条件: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4、其他符合规定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2、补缴月份相关工资表;

3、单位少缴、漏缴等原因补缴的,需提供单位盖章的补缴情况说明。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审核通过的,当场办结。

六、办理流程:

柜台受理→审核→办结

七、注意事项

1、单位办理补缴,应同时补缴单位欠缴部分及应当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欠缴部分。

补缴金额按照下列原则核定:

(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单位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规定核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二)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情况证明材料的,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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