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代拟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政策解读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全力保持稳定就业大局。
二、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鼓励个体经营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30万元。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的50%。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等行业发展。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支持互联网企业和共享经济平台开发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各类增值应用、共享用工和灵活就业平台,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进一步提高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准入许可的办理效率,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三、优化自主创业环境。加强审批管理服务。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发挥市县“一枚印章管审批”优势,推出一批重点高频事项“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深入推广企业开办一网通办。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从3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持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能力。取消部分收费。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规定,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个体工商户,引导鼓励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有条件的社区整合优化综合服务设施空间,将闲置空间和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提供。
四、加大对灵活就业保障支持。推动新职业发布和应用。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互联网技术应用和职业活动新变化,积极探索开展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开展针对性培训。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优化人力资源服务。把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按规定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免费档案管理服务。维护劳动保障权益。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通过开展集体协商与劳动者确定报酬收入、休息休假、职业安全等事项。加大对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帮扶力度。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强化组织领导。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分工合作,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政策措施,共同破解工作难题。加强激励督导。狠抓政策落实,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确保灵活就业人员便捷享受各项支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充分发挥文明城市创建的引领作用,对灵活就业政策落实好、发展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城市,优先纳入创业型城市创建范围。注重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