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5
省市地区:山西
发文机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20〕89号
发文日期:2020-11-2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支持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拓宽就业新渠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顺势而为、补齐短板,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强化政策服务供给,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激发劳动者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全力确保就业大局稳定。

二、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

(一)鼓励个体经营发展。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按规定充分释放住所资源,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禁设区域外,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申报承诺的其他住所准予登记。引导劳动者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鼓励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风险低、易转型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商业资源供给。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照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及时做好借款人资信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工作,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30万元。对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计金额不超过3000元。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等行业发展,并在客户准入、授信审批、资金核算、利率、考核激励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加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发展,强化职业能力培训,增强吸纳就业能力。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政策支持,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持续推进“放管服效”改革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互联网平台经济和其他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支持互联网企业和共享经济平台开发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各类增值应用、共享用工和灵活就业平台,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鼓励教育、医疗、交通等行业领域,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应用,对数字化好、引领作用较强的示范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支持5G、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为新产业、新业态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提供支撑。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准入许可的办理效率。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鼓励城市旅游文化街区结合当地文化特色,合理规划开放夜市。鼓励旅游景区开设绿色农产品和旅游商品销售专区。鼓励文化旅游市场吸引社会各界特别是青年群体创新创业。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降低就业创业门槛,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创业。(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自主创业环境

(四)加强审批管理服务。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充分发挥市县“一枚印章管审批”优势,以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为评价标准,围绕企业开办、投资项目审批、建筑设计及施工许可、不动产登记等多部门联办事项,推动事项关联、表单整合和流程再造,按照自然人、法人全生命周期构建办理“一件事”主题和服务场景,各市县推出一批重点高频事项“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大幅提高行业准入、创新创业等事项办理效率。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共享数据支撑,梳理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事项,探索推出一批“无人审批”事项,凭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即可实现自助办理。深入推广企业开办一网通办。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从3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持续优化提升企业开办服务能力。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取消部分收费。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规定,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建立公开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减免房屋租金。出租国有房屋的单位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确保传达到市场主体末端,要全面摸排租户信息,严格清查承租人与实际经营者是否一致,确保免租政策能够落实到最末端的经营户。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引导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缓收房租。继续推动各地加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有条件的社区整合优化综合服务设施空间,将闲置空间和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省住建厅,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对灵活就业保障支持

(七)推动新职业发布和应用。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互联网技术应用和职业活动新变化,引导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社群健康等更多新就业形态发展。收集社会各方面对新职业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报送,助推国家动态发布社会需要的新职业、更新职业分类、制定新职业标准、推出新职业培训课程。认真贯彻国家统计方法制度,积极探索开展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省人社厅、省统计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八)开展针对性培训。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组织开展店铺开办、市场分析、经营策略等方面的创业培训,促进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深化“人人持证、技能社会”建设,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更多组织开展养老、托幼、家政、餐饮、维修、美容美发等技能培训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推进线上线下结合,灵活安排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九)优化人力资源服务。把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各地要在服务大厅设立灵活就业服务窗口,为灵活就业岗位供需双方提供用工登记、就(失)业登记、信息查询、职业指导、就业推荐、政策咨询等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招聘官网、微信公众号开辟“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提供灵活就业岗位信息发布和求职信息登记服务。按需组织招聘活动,通过组织线上线下专场招聘或设立招聘专区等方式,开展送岗位到基层、进社区等多种形式就业服务。按规定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免费档案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在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可选择交通便利、人员求职集中的地点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组织劳务对接洽谈,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维护劳动保障权益。鼓励建立工会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通过开展集体协商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对于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灵活就业人员,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工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按照职能分工,引导、督促业务派发(发包)企业与灵活就业人员协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服务时间、报酬收入、休息休假、职业安全等基本权益。协商不一致的,引导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行业协会等调解解决纠纷。持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省人社厅、省应急厅、省卫健委、省总工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对困难灵活就业人员的帮扶力度。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于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公布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加大困难群众摸排力度,重点关注失业人员、困难企业职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未参加失业保险且近三个月内登记失业的农民、城市灵活就业人员、低保边缘人口等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对其他基本生活因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把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创新工作举措,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确保完成年度灵活就业目标任务。要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和其他稳就业、保就业的资金,保障灵活就业扶持政策落实。人社、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与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沟通联系,做好灵活就业人员数据统计汇总、分析研究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分工合作,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政策措施,共同破解工作难题。(省有关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激励督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狠抓政策落实,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确保灵活就业人员便捷享受各项支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充分发挥文明城市创建的引领作用,在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等有关指标设置上,积极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聚焦。对灵活就业政策落实好、发展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城市,优先纳入创业型城市创建范围。(省文明办、省人社厅,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注重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大力宣传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典型做法,宣传自主就业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典型事例。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有关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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