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8
省市地区:山西
发文机构: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8-0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0﹞16号),对2020年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参保缴费、待遇保障、医疗救助、经办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明确。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医保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协商一致后并联合印发。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2020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550元。2021年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要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做好参保缴费动员,实现应保尽保。加大重点人群参保扩面力度,清理户籍、居住证、学籍等以外的参保限制,杜绝发生参保空档期。

《通知》要求,各市要用好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新增资金,确保基本医保待遇保障到位。巩固住院待遇水平,城乡居民住院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平均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落实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落实落细困难群众救助政策,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巩固提高住院和门诊救助水平,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

《通知》还对做好医疗保障扶贫、完善医保支付管理、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加强经办管理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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