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3
省市地区:山东,青岛市
发文机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7-09
执行日期:2021-08-01
废止日期:2026-07-31
摘要: 关于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完善 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保障 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统一全市 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同等缴纳失 业保险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 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间,用人 单位费率为0.7%,个人费率为0.3%。阶段性降低失业保 险费率政策期满后,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费率标准执行。

二、统一待遇标准

在本市就业后终止 (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失业后与城镇职工按相同条件及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021年8月1日前,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纳失业保险 费、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70%计算为单位和 个人的共同缴费时间,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与2021年8月1日后的实际缴费时间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 险金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折算 或累计后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加强经办服务

各区市要强化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 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深入推进失业保险 “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确保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依法享受 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 月31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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