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广大缴存单位及职工了解2023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相关事宜,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调整依据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第4.0.9条第2款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的规定。
二、调整事项
长春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5224元。
三、上限核定
据吉林省统计局发布的吉林省长春市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0896元计算,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25224元(100896元÷12个月×3倍),较2022年度缴存基数上限24284元增加940元。职工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25224元时,缴存单位应以25224元作为职工2023年缴存基数。
四、调整要求
1、各缴存单位应以2022年度(自然年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核定。
3、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应及时通过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或到辖区分中心、分理处综合窗口办理相关职工基数调整业务。已完成年审的单位进行缴存基数二次调整需到辖区分中心、分理处综合窗口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