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2
省市地区:天津
发文机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津公积金委〔2022〕4号
发文日期:2022-06-02
执行日期:2022-06-02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的通知

各委、办、局, 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更好地满足职工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在本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

(一)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最高限额由2400元调整为3000元。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租赁其他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最高限额由1200元调整为1500元;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的,按照登记备案租金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最高限额由2400元调整为3000元。

二、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政策保持不变。

三、本通知自2022年6月2日起施行。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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