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的法律依据
政策修订主要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
二、主要内容
(一)最高和最低缴存基数
最高月缴存基数为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20353元(2022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84.33元),最高缴存比率为12%,单位和个人最高月缴存额分别为2442元(四舍五入取整数);
最低月缴存基数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低为1700元,最低缴存比率为5%,单位和个人最低月缴存额分别为85元。
(二)按照职工实际工资基数缴存
职工实际工资基数介于最高和最低缴存基数之间的,按实际工资基数缴存。职工实际工资基数高于最高缴存基数的,按最高缴存基数20353元缴存;职工实际工资基数低于最低缴存基数的,按最低缴存基数1700元缴存。
三、政策调整执行期间
此次政策调整执行期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