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1-12-31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1〕14号
发文日期:2021-12-31
执行日期:2022-01-01
废止日期:2026-12-31
摘要: 关于继续执行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考虑到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部分文件即将到期,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现对本市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梳理归并,请按照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一、贷款套数认定

(一)向符合下列情况的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1.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

2.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者已有一套住房、符合第二套改善型认定条件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

(二)继续停止向符合下列情况的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1.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

2.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二、缴存要求

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三、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基本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为3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为10倍。

(二)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1.对于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的,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的,所购住房为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所购住房为非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三)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的每月还本额占月工资基数比例不超过40%。

(四)不高于本市最高贷款限额

1.对于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2.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3.缴交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上述限额基础上增加1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上述限额基础上增加20万元。

四、贷款期限

(一)购买一手住房

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二)购买二手住房

1.所购住房房龄在5年以下(含5年)的,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2.所购住房房龄在6年至19年之间的,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35年与房龄之差;

3.所购住房房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的,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5年。

无论购买一手住房还是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同时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五、贷款利率

(一)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

公积金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二)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

公积金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1年11月29日至本通知施行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参照本通知执行。2020年4月15日至本通知施行前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及购买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规定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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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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