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单位,归集业务委托承办银行:
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升中心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提高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满意度和获得感,中心在前期反复研究讨论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规定》,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提取业务规定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告。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