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30
省市地区:山东
发文机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鲁人社字〔2020〕189号
发文日期:2020-12-31
执行日期:2021-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明确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规范经办服务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缴费年限要求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85号)中“将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明确技术技能提升补贴适用范围

(一)鲁人社字〔2019〕85号文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范围的政策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后,不再执行。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受理证书上的批准日期晚于2020年12月31日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技术技能提升补贴业务。

(二)技术技能提升补贴适用范围是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可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zscx.osta.org.cn)上查询到。

(三)取得证书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需在证书批准日期12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工作要求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享受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二)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可同时享受。

(三)执行以上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按照上年末累计基金结余与年度基金支出测算)。

(四)国家调整相关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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