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一手房)办理须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8
省市地区:重庆,重庆市
发文机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10-1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一手房)办理须知

一、贷款对象

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城镇购买自住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配偶,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参与贷款。

二、申请条件

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三)征信情况良好,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征信要求。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拖欠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贷款或贷记卡当前状态为逾期、止付、冻结、呆账等,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途径证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通过贷款审批;

(四)有在本市城镇购买一手自住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已办理手续完备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处于正常还款中;

(五)职工家庭除该套住房及购买该套住房使用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外,职工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

(六)所购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有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登记手续;

(八)同意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九)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要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居民户口簿。多子女家庭能证明父母和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薄、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等;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月收入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提供近6个月银行流水),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同意根据本人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收入依据的,可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

(四)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登记手续;

(五)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公积金组合贷款)最近不低于3个月以上的贷款还款明细,应注明当前剩余贷款本金余额;

(六)《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所购房屋契税缴税证明或全款发票;

(八)借款人还款账户(贷款承办银行一类账户);

(九)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四川缴存职工除外;

(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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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办妥后放款时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如遇贷款资金轮候,放款时间顺延,在全市范围内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队发放)。组合贷款商贷部分审核和放款时限按承办银行规定执行。

六、贷款偿还

(一)公积金贷款采用按月等额本息法或按月等额本金法偿还;贷款期限一年(含)以内的,采用一次性还款法偿还,利随本清。

(二)借款人应从发放贷款后次月起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将当期还款资金足额存入个人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可通过承办银行、分中心、微信小程序、手机APP、个人网厅、渝快办等渠道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

(四)贷款清偿完毕,借款人应联系承办银行网点办理解押手续。

七、注意事项

(一)置换贷款目前采用预约方式受理,预约方式主要包括:微信公众号(重庆公积金中心-微官网-便民服务-贷款预约-受理预约);手机APP(重庆公积金中心-便民服务-贷款预约-受理预约);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个人网上服务大厅-贷款预约-受理预约)

(二)公积金贷款办理过程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贷款承办银行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公积金贷款面签时,借款申请人及相关人(借款申请人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应带齐资料原件,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四)借款申请人及相关人(借款申请人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提供的所有资料须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

(五)公积金贷款面签时,借款申请人应认真阅读相关合同条款。

(六)借款申请人须待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审批同意后,才能结清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不变更房屋产权人;若借款申请人在公积金贷款审批同意前结清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审批同意后变更房屋产权人,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或承办银行有权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七)借款人需留意短信提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签约、还款等事宜。

(八)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本办理须知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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