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租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0-12-01
省市地区:广东,珠海市
发文机构: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12-0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办理租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缴存人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缓解困难缴存人租房压力,制定本《通知》。

  二、问题解答

  (一)什么人可以租房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已在我市开户汇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可以申请:

  1.申请人及配偶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名下无自住住房;

  2.申请人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3.申请提取当月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住房公积金提取支出记录;

  4.申请提取当年以租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未超过24000元。

  (二)租房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是多少?

  答:职工每次申请提取,审批通过后提取金额将按当时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90%进行计算,一次性支取,每个自然年内提取总额不超过24000元。

  (三)到哪里办理?

  答:目前公积金中心线上申请渠道(官网网上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粤省事小程序等)已开通租房原因提取公积金业务申请功能。职工可直接通过线上提交申请,审批成功后,资金将自动转入填报的银行借记卡中。职工也可前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部及各管理部服务大厅办理,具体地址信息可通过公积金中心官网查询。

  (四)以租房原因成功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如果购买了自住住房,是否还可以购房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每月最多提取一次,如职工本月已成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次月提交申请。

  (五)职工上一年租房原因累计提取金额未达24000元上限的,提取额度可计入本年度提取中吗?

  答:不可以,租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以自然年进行计算,上一年度未申请使用的提取额度或由于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未达提取上限的,无法累计到下一年提取额度中。

  (六)职工提交申请,通过审批并成功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资金可申请退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吗?

  答: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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