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落实好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同医保发﹝2022﹞41 号),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大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经办服务规程﹙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医保中心。
附件:大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经办服务规程(暂行).pdf
(此件主动公开)
大同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