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14
省市地区:广东,珠海市
发文机构: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5-1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及必要性

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即工伤保险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根据《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有关规定,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9年7月1日)时,我市原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低于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自2024年7月1日起统一至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据此,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起草了《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

(三)《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粤人社规〔2019〕22号)

(四)《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调整办法

目前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1%、0.15%、0.2%、0.3%、0.4%、0.5%、0.55%、0.6%。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0.11%、0.19%、0.26%、0.38%、0.47%、0.57%、0.64%、0.72%。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0.15%、0.27%、0.40%、0.55%、0.65%、0.75%、0.88%、1.00%。自2024年7月1日起统一至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即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0.2%、0.4%、0.6%、0.8%、0.9%、1.0%、1.2%、1.4%。市税务部门将直接从2022年7月1日起在缴费系统中调整。

(二)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浮动档次及浮动办法

在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我市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时仍同步执行原浮动周期所确定的各参保单位浮动费率档次,继续执行《关于印发<珠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8〕13号)有关规定,待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出台后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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