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深做实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在德眉资购房、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同城化公积金贷款”)业务,简化合作项目申请资料,提升缴存职工获得感,结合前期实践经验,对同城化公积金贷款部分规定进行优化调整,并整合形成《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城化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调整住房套数认定范围
将“认房套数”范围调整为缴存职工在购房所在地的住房。
(二)开展再交易住房贷款
为了满足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缴存职工购买当地再交易住房也可以申请同城化公积金贷款。同时,对再交易住房的价值按住房所在地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两者中的最低值认定并计算贷款额度。
(三)调整最低首付款比例
将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同城化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从30%调整为20%;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同城化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从40%调整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