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如何确定养老待遇领取地?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8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9-09-1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如何确定养老待遇领取地?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 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 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 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 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十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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