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4
省市地区:浙江,温州市
发文机构: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3-2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住房实物分配方式向货币化分配方式转变的重要过程,在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和改善居住条件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非全日制等新业态灵活就业群体有2亿人之多,为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住房消费,助力灵活就业人员改善住房条件,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提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2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也提到,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

我市民营经济发达,域内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人员群体众多、参与公积金制度需求巨大。2017年开展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试点,当时出台《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经过四年多的探索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随着时间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在我市被确定为住房公积金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部省合作联系点后,结合实际管理职工出现的问题,先行出台暂行办法运行并结合运行的情况在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的完善和向住建部报批将更具有改革的现实意义。

二、政策依据

(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一条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浙江省城镇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浙建计〔2021〕19 号)第八点第(三)点指出“探索自愿缴存制度,试点相对灵活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鼓励非公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关于打造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省域样板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浙建办〔2021〕48号)第二点第(一)点第2点指出“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准备金等政策机制,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的受益覆盖面。”

三、主要内容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二十一条。

(一)第一条至第四条,分别说明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目的依据、《办法》的适用范围、 自愿缴存人员定义、自愿缴存原则及适用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其中规定了申请条件:在本辖区有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第五条至第十一条,涵盖了灵活就业人员账户设立、缴存基数与比例范围、起缴年月、基数与比例调整、汇缴方式等相关内容。其中规定了每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以自愿缴存名义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个人自可申请参照企业管理设立单位账户。

(三)第十二条至十八条,包括了提取、注销、停缴管理、贷后停缴管理等相关规定。其中灵活就业缴存者办理提取与单位职工一致,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办理。

(四)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明确了管理机构职责、《办法》未涉及事项的执行、实施时间以及负责解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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