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管委会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8
省市地区:江苏,苏州市
发文机构: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苏园管〔2021〕53号
发文日期:2021-08-2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功能区、各部委办局、各派驻机构、各公司、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社工委:

为进一步推进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并轨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就调整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收缩特殊补充账户和养老统筹账户入账比例

(一)从2021年9月1日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甲类计划)的特殊补充账户入账比例从2%调整为0,养老统筹账户入账比例从11%调整为13%。

(二)从2021年10月1日起,甲类计划的养老补充账户从6%调整为0,养老个人账户入账比例从2%调整为8%。

二、调整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方式

从2021年10月1日起,园区各类单位以职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年申报作为社会保险(公积金)的缴费工资基数;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分拆征缴。

三、调整基金借用方式和比例

从2021年10月1日起,仍在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基金摊还购房贷款的甲类计划职工不再借用养老账户基金,调整为借用原公积金普通专户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原公积金普通专户结存额),每月借用金额为职工借用当月个人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6%;从2022年7月1日起,借用比例下调为3%;从2023年7月1日起,停止借用。

甲类计划职工在2021年10月1日后新申请动用公积金支付房款以及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使用个人住房账户存储额以及原公积金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19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专题资讯】多措并举促就业:稳岗提技能、打造云平台、创业带就业、新岗受扶持【趋势前瞻】医疗领域提质效:服务模式再创新、AI数字人来站台……【智法观澜】用工合规视角下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续签要点【你问我答】新规必看!劳动能力鉴定关键问题指南
2025-06-27 中智北京
【智瞰北方】京津冀推动三地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专题资讯】政策护航毕业生就业启新程【趋势前瞻】公积金政策持续调整,数智化助力效率提升【智法观澜】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你问我答】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注意事项
2025-05-29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