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3
省市地区:宁夏,石嘴山市
发文机构: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石政办规发﹝2020﹞6号
发文日期:2020-12-24
执行日期:2021-02-01
废止日期:2023-01-31
摘要: 关于印发《石嘴山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石嘴山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业创新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吸引和鼓励各类人才来我市就业创业。按照《石嘴山市人才强市战略推动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引进的持有《石嘴山高层次人才绿卡》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和其他经认定的人才。

第三条 人才住房保障采取提供公租房保障、人才公寓、专家公寓、共有产权住房的形式保障。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人才用房筹集、分配、管理工作;市人社局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房屋登记相关审核工作;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人才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工作;市人才办负责人才住房保障资格最终审批工作。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范围和类别划分按照《石嘴山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目录(2021年)》确定,石嘴山市高层次人才类别标准进行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六条 申请我市人才住房保障的各类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工作单位所在辖区内没有住房(含商业房)。

第七条 对经认定的A—B类人才可免租金入住120—140平方米左右专家公寓五年;C—D类人才可免租金入住90—120平方米左右专家公寓三年;E—F类人才可免租金入住40—70平方米左右人才公寓两年。其中:A—C类人才自申请入住专家公寓之日起在本市工作满五年,即可赠送专家公寓全部产权;D—F类人才免租金入住人才公寓、专家公寓期满后可继续申请续租一年,但须按市场同等标准缴纳租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专业技术人员等基础性人才,可参照石嘴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申请入住公租房保障。

第八条 对经认定的D—F类人才可申请购买90—120平方米的共有产权住房。一次性缴纳总房款的50%,自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之日起在我市工作满五年,可享有100%的产权。

第九条 在外党政人才回石任职的,参照F类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第十条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相应人才条件的,按照同档次人才标准享受人才住房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 经市人才办、人社局认定的我市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入住人才公寓的条件可适当放宽至全日制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该部分人才选择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一次性缴纳总房款的70%,自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之日起在我市工作满五年,可享有100%的产权。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专家公寓、共有产权住房根据房源情况通过轮候、摇号等方式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房后,未满五年离开我市的,可按照每满一年扣除房价总额10%折旧费的原则,退还剩余交纳房款,并收回全部产权;也可以通过一次性购买房屋剩余产权,取得该房屋的全部产权。申请退还房款的,本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等费用不计入退还房款。各类人才在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前,所持有的房屋部分产权不得转让、抵押、出售等。

第十四条 入住人才公寓、专家公寓和购买共有产权房的,必须为人才本人。夫妻双方都符合人才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保障。

第十五条 同一人次只能同时享受一类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六条 人才终止在石嘴山市工作或任期内被取消资格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各部门自人才离职次月起停止各类住房保障待遇。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与我市、自治区其他人才安家补助、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等人才安家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承租人不得转租、转借承租的人才公寓、专家公寓等。租赁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等信息在系统可查。

第二十条 办理程序。

申请人才住房保障的,填写石嘴山市人才住房保障申请表,经用人单位、市住建局、市人才办审核合格后,享受相应的人才住房保障待遇。申请人才住房保障需提供下列材料:

1.《石嘴山高层次人才绿卡》;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仅限已婚人员),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还需要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3.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声明。

第二十一条 人才公寓、专家公寓和共有产权房视人才引进情况由市住建局分期、分批优先在国有企业库存商品房中以租赁、购买等多种方式予以解决,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市场购买,集中建设等方式筹集。市住建局可以将存量公租房调整作为人才公寓用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可以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所租住住房,取消其相关住房保障待遇。

1人才被取消资格或任职终止的;

2被刑事处罚的;

3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的;

4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改变住房用途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

5累计三个月未按时缴交相关费用的。

第二十三条 人才本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3、4、5款之规定的,市住建局可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以隐瞒、虚报信息、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住房保障待遇的,市住建局可以终止其相关待遇,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石嘴山市应用型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暂行)》(石政办发〔2017〕156号)入住人才公寓的各类人才,免租入住期满后,可续租一年,但须按公租房标准缴纳租金。已按照《石嘴山市应用型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暂行)》(石政办发〔2017〕156号)的规定享受人才公寓保障的,期满后不再享受本规定人才公寓、专家公寓保障政策,但可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石嘴山市应用型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暂行)》(石政办发〔2017〕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石嘴山市人才住房保障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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