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我市政府规章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确定《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住金规〔2017〕6号)需要继续执行,现予以公布。所公布文件自2020年12月3日起继续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日。
附件: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docx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