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设立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04
省市地区:内蒙古,通辽市
发文机构: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4-0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个人账户设立

一、 事项名称:

个人账户设立

二、 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4、《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三、 办理条件:

单位录用或者调入的职工。

四、 办理材料:

1 、录用文件(编制部门核定表)或《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缴费备案审核表》);

2、职工身份证件原件扫描件(电子版);

3、单位《新增人员信息明细表》纸质版及电子版;

4、职工签字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纸质版)。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审核通过的,当场办结。

六、办理流程:

柜台受理 审核 办结

七、注意事项

1、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2、《单位新增人员信息明细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可通过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点击“资料下载”模块,自行下载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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