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名称:
个人账户设立
二、 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4、《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三、 办理条件:
单位录用或者调入的职工。
四、 办理材料:
1 、录用文件(编制部门核定表)或《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缴费备案审核表》);
2、职工身份证件原件扫描件(电子版);
3、单位《新增人员信息明细表》纸质版及电子版;
4、职工签字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纸质版)。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审核通过的,当场办结。
六、办理流程:
柜台受理 审核 办结
七、注意事项
1、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2、《单位新增人员信息明细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可通过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点击“资料下载”模块,自行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