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具体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7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2-2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具体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为进一步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具体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9号),明确了相关具体问题。现解读如下:

一、开辟工伤认定快速通道。对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且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全市人社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

二、延长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对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理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用人单位无法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予以适当延长。

三、及时兑现工伤保险待遇。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市和区(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特事特办”“优先支付”的原则,开辟快捷通道,及时受理并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一次性工伤(亡)待遇应当场即时办结;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成都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继续就医的,其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其余就医情形的,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前,用人单位可向参保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优先报销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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