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8
省市地区:山东,青岛市
发文机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青住金字〔2021〕17号
发文日期:2021-04-30
执行日期:2021-05-07
废止日期:2024-05-06
摘要: 关于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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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

为支持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进一步规范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

(一)职工未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的,每人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

(二)职工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且职工及配偶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2500元。

(三)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房租。

二、加强租赁住房提取核查

缴存职工应当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以真实的租赁行为和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租赁住房提取审核,严格核实职工租赁行为和证明材料。对于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租赁行为、隐瞒事实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职工限期退回骗提资金,纳入失信信息管理范围,取消5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和贷款业务的资格。对逾期仍不退回的,通报职工所在单位,纳入社会信用评价范围,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6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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