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2年度克拉玛依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2-06-17
省市地区:新疆,克拉玛依市
发文机构: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6-17
执行日期:2022-07-01
废止日期:2023-06-30
摘要: 关于调整2022年度克拉玛依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新克政规〔2019〕5号)《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21〕21号)文件规定,现就2022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的核定

1.各缴存单位要以组织、人事或劳资部门审核确定的上年度缴存人员工资总额为依据,认真做好基数核定工作。系统基数变更操作流程见附件1。

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以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总额除以12进行核定。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缴存基数。

3.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应按照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自治区统计局修订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2021)》(相关内容见附件2)中有关工资总额的规定进行统计。

4.2022年度职工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克拉玛依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克拉玛依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9251元(117006÷12×3)。

二、其他相关要求

1.根据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等四项业务规范的通知》(新建金〔2020〕8号)中:“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且同一单位下的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的规定和克拉玛依《关于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克公积金发〔2021〕1号)(以下称《通知》)的要求,此次基数调整不得出现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不一致的情况。

2.住房公积金基数一年调整一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工作,对职工个人的基础信息要认真清理、核实,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对职工上年工资收入总额要认真核实,不得少算或多算。

在一个核算年度内不得随意调整基数,遇到特殊情况,如:新招录公务员需要从原单位转移到新单位调整基数的,需单位经办员在网厅办理,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交申请报告,中心根据情况予以审批。

3.各单位要对照系统中的单位基础信息认真核对,尤其是付款银行和付款账号的信息,如有错误应及时到中心申请变更业务,否则将影响单位的汇缴入账。

4.本年度基数核定和汇缴工作应在7月31日前完成。未按时完成基数核定和汇缴工作的单位会影响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正常还贷,甚至会导致部分职工贷款违约,影响职工个人信用。

5.受疫情影响经中心审核批准缓缴的企业,在阶段性支持政策结束后,先补缴7月1日之前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再进行基数的核定工作,并按照新核定的基数补缴7月1日之后的住房公积金。

6.各单位在核定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后,应及时告知缴存人确认,接受群众监督,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1:公积金网厅基数变更操作流程

附件2:《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2021)》相关内容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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