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控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4
省市地区:湖北
发文机构: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鄂医保发〔2023〕16号
发文日期:2023-03-31
执行日期:2023-04-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控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种植牙服务,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做好全省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控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合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

新增“种植体植入费”等15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制定政府指导价(见附件1)。附件所列价格不含上浮政策,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省管价格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及说明等,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价格,不得超过省级公布的上限标准。

同时在全省废止“种植治疗设计”等12项现行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2。

二、调控口腔种植全流程价格

按照《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操作要点(试行)》(医保价采函〔2022〕140号)的通知要求,对单颗常规种植医疗服务实行全流程价格调控,包含种植全过程的诊查费、生化检验、影像检查费、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扫描设计建模费、医学 3D 模型打印(口腔)、医学 3D导板打印(口腔)、麻醉费、药品费用,不包括种植体系统、牙冠等医用耗材及拔牙、牙周洁治、根管治疗、植骨、软组织移植等服务费用。

三级省管价格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全流程调控目标为每颗4300元(不含上浮政策);二级省管价格公立医疗机构调控目标以三级医疗机构为基础,下浮10%。省管价格公立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全流程费用不应高于调控目标的97%。

考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水平等差异,按规定将各市州划分为4个价区,各价区市州公立医疗机构调控目标和实际费用上限,见附件3。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调控目标、实际费用上限和口腔种植医疗服务能力,合理确定当地单颗常规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实际费用。

三、动态管理符合上浮政策的医疗机构

国家医保局价采司《关于回复浙江、湖北、吉林等5省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工作报告意见的函》(医保价采函〔2023〕14号)明确我省符合情形1、情形2、情形3的上浮政策。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发布允许放宽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的医疗机构名录。上浮政策仅限于种植体植入费(单颗)和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单颗)价格调整。

对符合上浮政策的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州在后续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进入和退出机制,探索按质定价。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调控要求。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综合考虑各级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项目的难易程度和资源消耗的经济合理性,保持项目间合理的比价关系,按照价区划分和调控目标合理确定项目价格,严格落实以“降”为主基调的价格调控目标,并拉开三级、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梯度。同时,对开展种植牙服务但拒不报量或报量率不足上年度实际使用量80%的公立医疗机构,其种植体植入和牙冠置入手术实际收费不得超过当地政府指导价的80%。

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应将拟定的区域内口腔种植项目价格、全流程调控实际费用、符合上浮政策医疗机构等指标,按程序进行重要事项报告。

(二)加强民营医疗机构价格监管引导。强化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对于区域内种植牙集采报量率高、中选产品使用率高、口腔种植费用经济性突出、评价排名靠前的民营医疗机构,可通过官方网站等多种渠道进行发布,为患者提供价格信息指引服务。同时,对价格高、采用“介绍费”、“好处费”买卖客源的予以公开曝光,促进形成优胜劣汰的正向竞争机制。

(三)强化价格调控结果的监测预警。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本地政策实施的跟踪监测,密切关注本辖区各类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以及种植牙手术价格、患者次均费用等重点指标变化;要建立口腔种植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将价格投诉举报较多、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不配合价格调控工作维护虚高价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列入异常名单,定期公开并综合运用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监管手段,促进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四)切实履行全行业医药价格管理职责。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加强协同配合,认真推进落实各项措施,实现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全覆盖,切实降低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减轻人民群众费用负担,引导医疗机构通过透明价格、优质服务、规范管理、良好口碑等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新增15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废止12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和实际费用上限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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