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3
省市地区:宁夏,固原市
发文机构: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10-1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科室、分中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22〕226号)和《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稳经济接续政策的配套措施的通知》(固政办发〔2022〕44号)精神,从2022年10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从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利率由原2.75%调整为2.6%,

5年以上利率由原3.25%调整为3.1%。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继续执行3.025%和3.575%。

2022年10月1日前发放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存量贷款,从2023年1月1日起,贷款期限为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为一年以上的,按新下调利率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予调整。

二、简化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准入条件。对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项目,经中心审核相关资料,符合准入条件的即可准入。楼盘项目准入后业务合作期间,严格按照《固原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相关规定执行。

三、继续推行住房贷款“商转公”业务。对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可以办理“商转公”。办理住房贷款“商转公”时,累计提取金额(含该套住房已按购房提取、偿还贷款提取)与“商转公”金额之和不超过该套住房总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最后一次还款本金余额,借款期限不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还款剩余年限。

四、调整“先提后贷”资金付款方式。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可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须留足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要求的余额,即不低于申请贷款额度的二十分之一。提取时须持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首付款发票及备案后的购房合同办理提取,提取资金打入职工个人账户。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套房屋总价款。

以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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