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行政区域内,招用经本市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2)青岛行政区域内,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的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