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7
省市地区:湖北,武汉市
发文机构: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10-22
执行日期:2020-10-22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优先满足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刚需住房贷款需求,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武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公中规[2020]2号)的要求,结合当前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已超过85%的实际,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决定对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做出相应调整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受理范围。除湖北省内以及长江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积金合作城市外,暂停受理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二、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受理范围。我市商转公贷款的受理范围仅限于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转贷人)的首套住房贷款。

首套住房贷款认定标准:转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仅有一套住房,并与拟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房屋为同一套住房,且在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无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

三、本次政策调整实施的时间节点。本通知自2020年10月22日起施行。对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此时间节点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已经受理并移送武汉公积金中心进行“异地贷款归集信息登记”的,仍然按原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对商转公贷款,此时间节点前已录入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仍然按原商转公贷款政策执行。

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政策规定和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执行。本通知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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